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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方法

时间:2021-10-22 | 分类:知识问答 | 热度:23
  外观专利指的是产品的外观并描述改产品的一些特征是有图和说明构成,而商标这是一张图片、文字等构成。如果外观专利的图和商标图相同时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发生冲突时的行政处理

  实践中,商标权人考虑到维权的方便和快捷,大多会选择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直接向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所在地或者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要求查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目前已有部分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产品并责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停止生产销售,本文中的案例一就是这种情况。

  但小编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合法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使存在可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理由,在其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前,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商标专用权,并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当于间接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是违法、无效的。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确认专利效力和商标效力的行政权力分属于国家专利局和商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述做法存在超越和滥用职权的嫌疑。小编认为,只有在有关授权部门先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才能依法进行处理。

  (二)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发生冲突时的司法处理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商标权人直接以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或者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商标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现有判决基本都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得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最典型的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3号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16号判决书。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不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小编认为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的冲突的正常途径应当是利害关系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待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利害关系人的商标专用权存在权利冲突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根据小编在上文提出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相冲突的步骤来组织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是否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如果无效宣告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可以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判决撤销该审查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但法院绝对不能直接判决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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