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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

时间:2019-03-30 | 分类:新闻动态 | 热度:183

一、扶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购置及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资助。

(二)事中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分段拨付方式予以同步资助,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资助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或按照不超过国家资助资金50%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资助。

(三)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资助标准,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融资租赁补贴。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资助标准,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技术改造投资补贴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可以在申报主体位于广东省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实施,但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须按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申报,按税收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在深圳就地缴纳

(三)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技术改造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五)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项目及项目投入不得在同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

2.1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类(采矿业)、C 类(制造业)、D 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资助比例不少于80%,在非法人分支机构实施的项目,其资助金额不超过资助的投入所属年度该分支机构当年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2.2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1.资助方向:鼓励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类(采矿业)、C 类(制造业)、D 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3.资助标准: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资助比例不少于70%,在非法人分支机构实施的项目,其资助金额不超过资助的投入所属年度该分支机构当年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智能化效果及可纳入智能化改造的投入清单,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2.3重大项目奖补

1.资助方向: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3)申报项目已纳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且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并按要求及时更新项目库中的相关信息;

(4)申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3.资助标准:事中资助。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资助,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2个年度)。资助金额按资助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资助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受资助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2.4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1.资助方向: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生产制造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制造环境改造及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按对应投资主体给予资助。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参链企业不少于3个(含3个),且全链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3)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20%。

3.资助标准:事中资助。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的20%(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资助不少于70%,全链条项目按照最长3年资助,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资助当年度算起)。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资助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投资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投资规模不符合申报条件,受资助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2.5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

1.资助方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补贴。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与在深圳的银行签有贷款合同,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

3.资助标准:

(1)贷款贴息。对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补贴。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补贴,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